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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专业解读:民间借贷纠纷涉及抵押房产,公司将自有资产抵押给供应商属于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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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3月22日讯(通讯员 徐伟 记者 万凌云)为了躲避债务,丈夫将房产抵押给前妻,这是否有效?受害人的权益又当如何保障?3月22日,句容法院就这起案件给出“说法”。

杨某与臧某于2019年11月份相识,杨某声称“有渠道能买到折扣加油储值卡,并可代为转卖赚差价”,骗取了臧某的信任。期间,杨某通过伪造转账记录凭证的方式,向臧某谎称已将购卡款转给卖卡的商家。同时,采用“以新还旧”的方式返还部分款项并谎称系转卖油卡盈利所得,从而多次骗取臧某等人的购卡款,造成臧某经济损失150余万元。后臧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3月14日,杨某因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2021年9月14日,杨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责令其退赔臧某赃款150余万。但杨某无力退赔臧某150余万。臧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查明,杨某名下的唯一一处房产不仅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而且还办理了二次抵押,抵押权人为其前妻朱某,该房产将来偿还完毕银行贷款记抵押款项后,也无剩余款项偿还臧某。

据了解,杨某与朱某于2020年2月24日在民政部门离婚。当时,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句容市恒大雅苑一处房产的房产所有权归女方朱某所有,产权变更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另外,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杨某向朱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360个月,并同意将坐落在句容市仙林东路18号恒大雅苑11幢某室房屋抵押给朱某,作为归还借款的担保。后双方根据借款合同又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一份,抵押数额为100万元,并在句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朱某,抵押金额100万元。

2022年8月,臧某向句容市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确认杨某与朱某二人签订了虚假借款合同,双方以此办理的房屋抵押登记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庭审中,法院认为,杨某于2019年11月开始从事诈骗犯罪行为。在此期间,其与前妻朱某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将其名下的唯一一处房产抵押给前妻,并办理抵押登记;二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发生借款100万的事实,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使朱某对该不动产在归还完毕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具备了优先性,实际造成了杨某名下可供执行用以退赔受害人债务的财产明显不足。

据此,法院认定杨某与朱某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并对房产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形,应属无效。

据上,句容法院近日依法判决两被告杨某与朱某对其名下唯一房产办理的抵押登记行为无效。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