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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新闻报道:借贷纠纷没写借条诉讼时效,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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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未约定还款期限

是否能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

而不予偿还?

我们先来看看厦门的这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1995年3月和6月,蔡某分别向朋友文某借款1.6万元和3万元,共计4.6万元,并出具了相应的两张借条。

2016年9月,文某致电蔡某,确认双方之间借款的利息按两分半计算。

由于蔡某一直未还款,无奈之下,2019年,文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蔡某某立即返还借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其中16000元自1995年3月3日算、30000元自1995年6月2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此时,蔡某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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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利息支付时间约定不明的,视为一年一付,故借条出具之日至起诉之日期间的利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讼争借款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限,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

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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