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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专业头条: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追偿权,债务追偿权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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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市中院党组关于建设“现代化法院、研究型法院”的要求,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培训、大练兵”活动,着力提升全市法院干警的司法能力,今起,“洛阳中院”官方微信开设《洛法·裁判手记》系列专栏通过对各类案件中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将法官的优秀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进行提炼,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



杨帆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3月17日,洛阳中院“洛法大讲堂”第六期开讲,洛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云峰主持,洛阳中院知产庭副庭长杨帆授课。


追偿权纠纷案件


担保追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各类担保的担保人在向债权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债权人的权利,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法定权利。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担保在经济活动中也愈加频繁。如何把握追偿权纠纷中的要点,我们整理出了相关问题的法官裁判思路,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正文内容共1929字,推荐阅读时间5分钟。



一、担保人追偿权


1.行使追偿权的条件


(1)担保人已向债权人承担了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担保人须以有偿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在后果上表现为担保人已经实际产生了损失。


(2)债务人因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而全部或部分免除了履行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与主债务人免责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追偿权才能成立。


(3)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需没有过错。担保人对债权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若担保人怠于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得对主债务行使追偿权。


(4)担保人未放弃追偿权。


2.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行使追偿权问题


(1)按份共同保证。在按份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和保证人对担保责任份额存在约定,债权人只能在约定的保证份额范围内请求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与其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无交集,因此,每一个保证人在按照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但各个保证人之间并无追偿权。


(2)连带共同保证。对于连带共同保证,不同时期的法律有不同规定,分为《民法典》施行前及施行后两个阶段。


《民法典》施行前:立法确认了连带共同保证人内部互相享有追偿权,且无追偿顺序限制。对于混合担保,担保人之间无追偿权。


《民法典》施行后,确定这样一个追偿的规则:原则上否定,例外允许。仅在下列 4 种情形下,共同担保人之间可相互追偿:


(1)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

(2)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但未约定分担份额;

(3)担保人之间约定连带共同担保;

(4)虽无约定,担保人在同一合同上签字、盖章、按手印。



3、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追偿范围


(1)担保人实际代偿的金额。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如果不存在过错,则有权就其实际代债务人偿还的金额进行全额追偿。


(2)担保人自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担保人代偿金额的利息。如当事人之间就此未作约定,则应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不宜适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约定的罚息利率。如当事人约定了资金占用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应当在尊重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对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费用予以适当调整。


(2)担保人为承担担保责任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当事人明确约定且已实际支付的相关费用可予以支持,但在个案中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合理和必要为限确定。


4、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担保人应承担份额问题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二、替代责任追偿权


替代责任追偿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包括用人单位向其员工追偿,接受劳务一方向提供劳务一方追偿,动物管理人向第三人追偿等。该类案件的处理,以《民法典》1192条接受劳务一方向提供劳务一方追偿为例进行分析。


1、替代责任追偿权的特点


(1)在外部关系中,对受害人而言,侵权责任主体仍是唯一的接受劳务一方。

(2)对追偿权构成要件的要求较为严格,即必须是被替代的提供劳务一方有重大过失或故意。

(3)对追偿权行使的范围有较大的限制。即追偿的范围较本偿范围小,存在追偿与本偿的比例关系问题,一般不能全额追偿。

(4)追偿权的实现程序要与本偿相分离。在解决替代责任问题的本偿诉讼中,一般不会涉及追偿问题。


2、对于“重大过失”的认定


何为“重大过失”,简言之,重大过失是对最低注意义务的违反,是违反普通人对损害发生的最低注意义务,也就是损害的发生极易避免,一个普通人都能够注意到,如果连这种注意义务都未尽到,就构成重大过失。在具体个案中判断雇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从损害结果的可预见性、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可避免性,即雇员是否具有从事所属职业的专业技能、是否具有年龄层所应有的认识能力、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听劝阻的情形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另外,对于提供劳务一方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还要区分对外过错的认定与对内过错程度的划分,不能仅以对外过错中的表现就简单确定其构成重大过失,而要区分造成该对外过错的原因是否可能包含雇主和雇员的混合过错,以及在该混合过错中雇主与雇员各自过错的大小。


3、追偿比例的确定


实践中,应考虑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比例。考量因素包括:


第一,双方的身份情况。在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方作为组织管理者,对提供劳务方进行支配,实现其利益,其获得的收益远大于提供劳务方获得的报酬,对其追偿比例应严格控制。


第二,双方的受益情况,提供劳务方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受益是为接受劳务方带来效益,接受劳务方付出较小,受益却较大,接受劳务方也因此应承担较大风险。实践中要结合不同行业、不同工作种类和不同的劳动安全条件来进行确定。


第三,接受劳务方对提供劳务方尽义务情况。接受劳务方应负有选任、监督、管理等义务,如其未尽到相关义务,存在过错,则其追偿比例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