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对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龚某、某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赖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处罚,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个人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最高金额处罚,严厉打击了虚假诉讼行为,也为优化兴国县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
案件详情
龚某与某机械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存在业务往来,二者之间有过多笔借款、还款。案外人王某曾挂靠Z公司投标页岩矿开采权,并通过Z公司的账户缴纳了100万元保证金,但因故未能办理采矿证,缴纳的100万元保证金也未退回。
为达到向法院申请执行该100万元保证金的目的,龚某、Z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赖某合谋,虚构Z公司向龚某借款70万元购买挖机的事实并由赖某出具一张虚假的70万元借据,然后由龚某起诉Z公司要求返还借款70万元本息。双方在兴国县人民法院进行虚假诉讼并达成调解协议,龚某还就上述100万元保证金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得执行100万元保证金并解除冻结;龚某未达目的,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赣州中院维持原判;龚某又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西高院驳回了龚某的再审申请。
法院审理
兴国县人民法院对龚某与某机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进行再审,判决驳回龚某的诉讼请求,对恶意串通虚构借款事实、进行虚假诉讼、企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龚某、某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赖某作出了上述处罚,并就二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了达到恶意转移财产、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规避法律强制规定等非法目的,往往选择亲戚朋友等可信赖的熟人作为对象,合谋伪造证据、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他们为追逐不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妨害了司法秩序,也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