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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资深发布:借贷纠纷担保责任认定诉讼,开发商阶段性担保责任免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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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银行在担保期间内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应当免除,银行将无须承担法律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未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将其拉入不良征信系统不当,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确认免除其担保责任并消除因该担保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不良记录。

案件索引

静宁县人民法院(2022)甘0826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张某为王某2012年10月26日在某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两年,担保期间自2014年10月26日至2016年10月25日。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未按约定向银行偿还借款,张某亦未履行担保责任,银行在担保期间内未向张某催收借款。之后,银行将张某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征信系统中对张某的征信作了不良记录。张某在贷款的过程中,因征信问题无法取得贷款,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1、确认张某于2012年10月26日为王某在某银行借款的保证责任免除;

2、某银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消除张某因涉案借款担保产生的不良征信记录。

裁判理由

银行在担保期间内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应当免除,银行将无须承担法律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未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将其拉入不良征信系统不当,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确认免除其担保责任并消除因该担保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不良记录。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律师简介

安明明,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学历,法学学士,中共党员。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证,注册会计师,企业合规师,平凉市青年联合会委员,现为甘肃步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先后在法院、政府机关任职。曾多次被评为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优秀律师。现为多家政府机构、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主要有陇南市人民政府、静宁县应急管理局、平凉泰华会计事务有限公司、平凉永鑫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