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张某两人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两人在大吵一次后,刘某离开家庭,与张某分居生活一年多,随后向法院起诉离婚。分居期间,张某的店因经营不善向卢某借了10万元周转。诉讼中,张某虽同意离婚,但要求刘某共同偿还卢某的10万元借款。刘某认为:张某借款时,两人已分居,应是张某的个人债务。那么,分居时一方的债务另一方要承担吗?
律师答疑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只要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就不能按共同债务来认定。因此,夫妻分居期间发生的债务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发生债务的目的是什么,发生债务后取得的财产的用途是什么。
刘某和张某分居后,已经没有了共同生活的事实,其向卢某所借的10万元也不是为了两人的家庭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务,因此,应当认定为张某的个人债务,刘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分居并不代表双方婚烟关系的解除。因此,分居期间的债务,在一定情况之下,依然是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为尽法定的赡养义务,或为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间存在法定的相互扶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