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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普及一下关联单位无偿借贷合同纠纷,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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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境内企业集团间无偿资金往来的税务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通过财税〔2019〕20号文件对增值税进行了明确,即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而针对无偿资金往来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尚未有正式的文件出台,近期,北京税务局12366针对该问题作出了答复,表明基层税务机关认可在境内关联方实际税负相同的情况下,执行2017年6号公告的规定不进行纳税调整。

关于集团内成员单位之间无偿借款业务,衍生出的所得税问题

纳税人所属地:北京

问题内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续了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政策,那么借贷双方所得税方面如何处理?一方是否按独立交易原则主动调整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另一方相应调增利息支出?如果需要如此处理,利息支出调增的一方,需要获得发票方可扣除么?

答复机构: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2021-03-26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应遵循上述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