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手,电影前任三的歌词里这样写到:
分手应该体面,谁都不要说抱歉,何来亏欠,我敢给就敢心碎。
《体面》-于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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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里,余飞和丁点分手后,在一次坦白局上,互相把对方恋爱时所送的衣服,鞋子之类的礼物悉数奉还,在电影里,这只是两个人口是心非的小九九,在我们看来挺浪漫的,但这样的事情发生在现实生活中一点都不体面。
近日,成都一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本是情侣的男女双方,分手后因为恋爱期间的一笔15万元的转账走上了法庭的被告与原告席,事情具体是怎样的呢?
2014年时,男子小朱和小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过了不久之后,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
2016年4月的时候,男子小朱向小李的银行卡上转了15万元。
2016年9月时,两个人的恋爱关系结束,男子小朱说之前的15万是他借给女朋友小李的,想让小李偿还自己的本金和利息。庭审现场,小李承认说小朱曾经给她转了15万元,但是否认了这笔钱是借给她的,小李说“他的银行卡是在外地办的,不方便在成都用,就以我的名义办了张卡,在里面存了15万元,而且小李说这张卡一直是男朋友小朱拿着在用,里面的钱也是谈恋爱时候一起花的,并不是转给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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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经过成都市法院的审理认为:如果小朱想要回这15万元,必须先证明钱是他借给小李的,但是按照目前的证据来看,他暂时还无法证明这笔钱存在借贷合意,于是驳回了男子小朱的请求。
法院所说的借贷合意指什么,为什么会驳回请求?
律师这样说:
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应当就其抗辩主张的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不能证明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债权人因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另行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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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小朱不服判决,上诉至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4月,经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认为小朱除了提交转款凭证以外,不能证明这笔钱是他借给女友小李的,而且转账时,双方正处于恋爱期间,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在我们看来,恋爱时,双方为了表达爱意互相赠送财物是一件很正常的事,但是分手之后,如果像本案中,有一方要求返还二人在恋爱关系保持时赠送的礼物,这种要求是否合理呢?
律师这样说:
1.根据《合同法》第185条及186条第1款的规定,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所以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仅一般情况下不仅需要有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还要求必须进行赠与财产的交付;
2.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及第188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而不是实践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
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赠送财物的行为就是一种赠与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可以附一定的条件,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男女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往往会提前赠送大额财产,这就构成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与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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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按着普通人的角度来想,在一段全心投入的恋爱中,谁不想把自己拥有的最好的东西给对方呢,虽然恋爱使人变傻,但是作为律师的小编提醒大家一句,即便是在恋爱期间,无论是多么喜欢对方,信任对方,对于大额金钱或者贵重财物的处理,都一定要理性,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
编辑:陈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