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借用人因资金紧张以借用银行承兌汇票的形式向出借人借款,借款人为此出具了书面《承诺函》,双方的行为系由票据借用人向出借人支付票面金额取得票据,并以票据在市场流通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本质上是借用有价证券在市场融通资金的民间借贷行为。票据具有无因性,人民法院无需对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基础关系进行审查。并且,民间借贷本身与案外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没有关联,无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涉嫌犯罪与否,并不影响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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