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定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
经查明,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开始张某多次向郑某借款,共计60万元。2018年2月张某向郑某出具借条。郑某多次催讨借款,张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还款。郑某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通过电话联系到张某,张某承认欠款事实,但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甚至试图以缺席庭审来逃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出具的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借款本金60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庭审和事实的认定,其法律责任应自行承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