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钱不还 法院缺席判决限期偿还借款
近日,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易某在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曾某借款3.6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58元。
原告曾某与被告易某是朋友关系,自2018年2月12日起,易某隔三差五以自己资金困难为由向曾某借钱,并在当天向曾某出具一张借条,借条上承诺一年后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曾某多次向易某催讨借款均无济于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主审法官拿到案子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就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易某经该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主审法官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直到判决书生效,被告易某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