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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资深发布:东城个人借贷纠纷法律咨询,失信人员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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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来自法院官方公布,请被执行人及时与执行法院联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号: (2018)京0101执958号

被执行人: 高扬

性别: 男性

年龄: 32

证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87****2052

常住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6楼*门***号

立案时间: 2018-01-17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01民初9660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概况:原告周××与被告高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自2014年下半年起陆续向原告借款,截止2015年8月25日原告分次以现金、转账方式交付被告借款共计11万余元。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2015年10月30日前还清全部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本人高扬(87****2052)向周××(77****6542)借款人民币拾壹万伍仟元整,小写:115 000元整,于2015年10月30日前归还,如未按期归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按每月5%付罚金,此款项用于货品采购。”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通过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可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11.5万元的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付息,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借条中约定的罚金即为逾期利息的性质,现鉴于借条中约定的逾期利息标准过高,原告主动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进行主张,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高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借款本金十一万五千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二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未还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六十元(含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高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申请执行金额:借款本金十一万五千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等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联系举报电话: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