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来自法院官方公布,请被执行人及时与执行法院联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号: (2018)京0101执3858号
被执行人: 黄国华
性别: 男性
年龄: 41
证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78****0051
户籍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园北里11楼*门***号
立案时间: 2018-04-12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1民初15484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概况:原告付××与被告黄国华、刘迪、黄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黄国华、刘迪系夫妻,黄云江系黄国华父亲。2015年1月3日,黄国华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313 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7月1日归还。黄国华和刘迪出具了借条,原告向黄国华和刘迪提供了借款。借条中注明于2015年7月1日归还该笔款项,如以上借款无法归还,愿将黄国华和刘迪夫妻名下坐落于丰台区城乡一体化卢沟桥乡西局村旧村改造项目一期某房屋对外出售或者退房用以偿还以上欠款。但黄国华和刘迪出具借条后,仅偿还了35 000元,剩余款项未能偿还,且已将房屋做退房处理。案外人柏××经非诉执行程序,通过丰台区人民法院自该房屋出卖人北京葛洲坝龙湖置业有限公司处直接执行回51 000元退房款,其余房款已于2016年1月14日由北京葛洲坝龙湖置业有限公司退至黄云江个人账户。现黄国华下落不明,原告与黄云江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 被告黄国华、被告刘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 还原告付××借款278 000元; 二、驳回原告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6 816元(含公告费820元),由被告黄国华、被告刘迪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申请执行内容:借款278 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等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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