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
男女双方互赠财物很常见,
可一旦感情不在,
赠与的财物还能否追回?
日前,万载法院工业园区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因网恋分手引发的财物返还纠纷案件。
2020年4月,家住河北省邯郸市的张某和家住宜春市万载县的龙某在长沙打工相识,两人相互加了微信,后龙某回到老家,两人通过微信聊天感情不断升温,双方于2020年7月确立了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张某分31次通过微信转账至他的微信备注名“小宝贝”龙某账户,共计36642元,其中包括2020年8月25日七夕节张某给龙某发的微信红包521元和张某发微信红包给龙某购买衣服的钱、张某转给龙某考驾照的钱。此后双方因种种问题产生矛盾分手,分手后,张某要求龙某返还恋爱期间给付的财物36642元,被龙某拒绝后诉至法院。
法庭上,龙某承认双方是网恋情侣的关系,但像2020年8月25日七夕节张某发的微信红包521元,还有张某发红包让其购买衣服的钱都是张某自愿转给的,不应认定为借贷。
经审理,本院认为,男女恋爱期间互赠财物增进感情属于人之常情,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行为,但如果一方明确表示了借款意图向对方借款,则不能一概认定为赠与,应属借贷行为。从本案情况来看,张某发送的微信红包521元和发红包给龙某购买衣物的钱属于张某为增进双方感情所进行的礼尚往来,符合本地的风俗习惯,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受赠者可以不予返还。但龙某在微信上表示要张某借钱给她考驾照则应属于借贷行为,龙某应予以返还借款。
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着重向双方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在明确涉案礼物性质的情况下,各自作出了让步并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即龙某一次性返还张某21000元,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