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三部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的(三)关于“借款合同”中明确:“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
为便于统一法院在裁判文书中的关于利息的相关表述,上海高院近期发布了《关于在裁判中统一贷款利率计付标准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以后裁判文书的中关于计息的方式,一律表述为:
“以***元为基数,支付自****年**月**日起至***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意味着今后在诉讼请求中涉及利息损失的,应这样表述:
比如买卖合同欠付货款的,而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在诉讼请求可以这样表述: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X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支付货款的损失暂计人民币Y元,损失计算方式为:以X元 为基数,从****年**月**日至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备注:分段计算损失的,适合买方逾期付款日为2019年8月19日前的情形;对于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才逾期付款的情形,就直接写后半段即可。)
关于在买卖合同逾期付款案件中,原告主张损失按1.5倍贷款利率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对于此处规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可按贷款利率上浮30-50%计算。也就是说,在买卖合同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时,法院可按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50%确定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为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一般建议在起诉时以1.5倍贷款利息损失提起诉讼。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法院可按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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