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制度
诉讼代理制度是指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本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诉讼代理制度不仅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便利,还能够扩张当事人本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在窗口接待的过程中,窗口法官经常被问及诉讼代理制度相关的问题,今天小编就诉讼代理制度在实践中的常见问题为大家一一解答。
问题一
Q:
法官,我与前夫离婚后,孩子归我抚养,现对方未按照我们离婚协议的内容给付给孩子抚养费,我能否以我的名义起诉对方要求给付抚养费?
不可以。抚养费纠纷应当由孩子以原告的名义起诉,但因为其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需要由你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官提示
《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由于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将直接影响其所实施的诉讼行为的效力,因此法院需审查诉讼代理人是否有法定代理权,代理人应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明、法院指定监护人的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问题二
Q:
法官,我不方便到庭参加诉讼,可不可以委托我的朋友来代替我开庭呢?
不可以。我国目前只有三类人可以接受委托成为诉讼代理人,分别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因此例如未婚夫、朋友、同学、同事这样的关系,都是不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的。
问题三
Q:
法官,我能否委托我七舅老爷的二姑妈的孙子的表妹的老公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呢?
不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近亲属主要是: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委托近亲属的,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问题四
Q:
法官,我是本案中的被告,原告今天有事情,我们俩讲好了,他委托我来立案窗口立个案子,你看有没有问题?
这样做是有问题的。按照法律规定,由于存在利益冲突,为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告不可以委托被告作为诉讼代理人,同理,被告也不可以委托原告作为诉讼代理人。
问题五
Q:
法官,我这个案件比较复杂,我是否可以委托3名律师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
不可以。案件的难易程度不影响诉讼代理人的人数上限,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到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问题六
Q:
法官,我是原告的兼职职工,我是否可以代理原告来起诉?
不可以。有权代理的工作人员是指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并有相关委托手续,且应当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社保流水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而兼职人员与公司是劳务合同关系,不符合上述条件,因此不能代理。
问题七
Q:
法官,我这个离婚的案子委托了我母亲作为诉讼代理人,之后开庭等活动我是否就不需要再参加了?
不是。离婚案件由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法官提示
由于离婚纠纷直接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而且审理离婚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于这个问题,诉讼代理人是难以替当事人作出决定,故需要当事人本人出庭。
问题八
Q:
法官,我来替我女儿提交立案材料并申请立案,但是她没给我写授权委托书,可以立案吗?
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
问题九
Q:
法官,我父亲给我写的授权委托书没有写授权范围,请问我可以修改他起诉状上的诉讼请求吗?
不可以。授权分为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若授权委托书上没有记明代理权限,则默认为一般授权。
法官提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从事的代理行为,应当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承担,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后果应当由代理人自负。故授权委托书应当特别注明代理权限,若无注明,只写“委托某人代理诉讼”,视为代理人有权为处分实体权利外的诉讼行为,但无权处分实体权利。
问题十
Q:
法官,我是原告的妹妹,原告现在因为疫情滞留国外,不能来立案,我可以替她申请立案吗?
可以。但需要提交经公证认证过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法律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问题十一
Q:
法官,我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可能因为时间冲突不能继续代理了,我可以解除委托关系吗?
可以。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法官提示
变更、解除不具有溯及效力,在委托诉讼代理权限未变更、解除前,委托代理人已经实施的诉讼代理行为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