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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内幕消息:以前的借贷纠纷按什么利率,票据追索权可以向谁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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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5日,被告新兴经营部向原告万景经营部背书转让了一张金额为1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的到期日为2022年1月18日,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被告国旅公司,承兑人承诺该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保证人为被告通狮公司,收票人为被告建筑公司,后经多次背书转让,最终由原告受让并持有该票据。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就前述票据提示付款,但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于2022年1月24日被拒付。

原告万景经营部向法院起诉请求:度假区公司、通狮房地产公司、中建二局、新兴建材经营部连带支付万景经营部票据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LPR计算)。

一审判决:一、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通狮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新兴建材经营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付万景商贸经营部票据款100,000元;二、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通狮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新兴建材经营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万景商贸经营部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判决后,被告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票据款利息应从何时起算,一审判决支持的利率标准是否适当。关于利息起算时间,根据《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涉案汇票到期日及提示付款日均为2022年1月18日,一审根据万景经营部的诉请判决票据利息起算时间为被拒付之日即2022年1月24日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应从一审起诉之日计算票据利息缺乏相应依据。

关于利率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所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鉴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一审判决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并无不当。上诉人的经营情况以及未及时支付票据款的主观状态并非减免票据利息的法定理由。上诉人主张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收利息缺乏相应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