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后,如果对诉讼费用的承担不服,能上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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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例
2017年9月25日,张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至某民族医院处住院治疗。后张某某怀疑民族医院存在漏诊行为,因此申请对民族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2022年6月3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鉴定产生鉴定费用8250元。之后,张某某起诉,请求判决确认民族医院对张某某于2017年9月25日至2017年12月11日在民族医院治疗交通事故伤情期间漏诊以及民族医院对张某某的漏诊行为存在过错。
一审判决民族医院对张某某漏诊存在过错,并判决民族医院负担案件受理费40元,鉴定费8250元,合计8290元。
一审宣判后,民族医院对鉴定费、诉讼费的承担不服,提起上诉。
二、判决结果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民族医院的上诉。
三、裁判理由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本案中,民族医院仅就诉讼费用承担的决定不服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四、律师有话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诉讼费用缴纳范围: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依照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如果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如果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也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