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借贷责任主体的认定
1.【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的主体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其身份,可认定系其个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2.【空白收据与借款责任】单位有关人员基于损害国家利益的意图向外提供盖有单位财务印章的空白收据是无效行为,但不能因此免除该单位对第三人应承担的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
3.【夫妻个人借款的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数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未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4.【借款债权的继承】出借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编辑:姚琳
审核:齐磊、翟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