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法官,给你们添麻烦了,让你们为了我们俩的事儿来来回回做了不少工作,第一笔钱已经转过去了,以后我一定会积极筹钱、按时还款的……”4月17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巧用线上方式,成功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执行人王某通过转账方式履行了首笔5千元执行款,并承诺会遵守和解协议约定、按期还款,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王某和杨某本是多年好友,也是同事,两人互称“闺蜜”。2019年5月,王某以家人生病需要凑医疗费为由向杨某借款。杨某二话不说直接将自己名下几张信用卡借给了杨某使用。截至2020年4月份,王某共透支消费15.5万元,其向银行偿还了10万元,剩余的5.5万元却迟迟未能还上。杨某担心自己的征信出现问题,便垫付了这笔欠款。此后经杨某多次追要,王某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因个人问题向杨某借款 55000元整,十个月后还清。”然而借款到期后,王某依然分文未付。
“当时她说家里有困难要借钱,我手头也不宽裕,这才把信用卡借给她使用,没想到这么长时间都没能还上,每次催她都跟没事人似的,真让人心寒。”多次讨要无果后,杨某无奈之下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偿还期欠款 55000元并支付利息。
对此,王某则辩称,其已将借款还清,双方已无债权债务关系,杨某的诉请没有依据,而且借条上的签名也不是她的字迹,其不同意杨某的全部诉请。
诉讼过程中,因王某对借条上的字迹不认可,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部门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借条》上第一行和落款处借款人处“王某”的签名字迹均是其本人所书写。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虽然被告不认可《借条》上的签字,但后经鉴定,系其本人所书写,且被告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异议,因此认定原告与被告间有借款 55000元的意思表示。有关上述 55000元借款的交付问题。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向被告的转账记录,予以采信。同时,虽然本案中原告是通过信用卡,并没有直接将款项交付给被告,但结合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信用卡账单以及庭审时原告本人陈述的有关交付情况以及本案所涉借款金额等,可以认定原告主张的55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同时结合被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在《借条》出具后又还款2627元,应予扣除。遂依法判令王某在判决书生效十日内向杨某支付欠款52373元及利息。
因判决生效后,王某仍未能偿还欠款,杨某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无房无车,卡内仅有三千余元存款,案件的执行一度陷入僵局。但执行法官并不气馁,一方面对上述存款进行了冻结、划扣,一方面积极与王某联系,敦促其主动履行。执行法官通过打电话了解到,双方当事人都在外地,且被执行人王某的亲人身患重病,目前正需要王某精心照料。执行法官便尝试添加王某微信,并留言“如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受到信用惩戒等”,王某随后通过了微信好友请求。为及时有效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组建了微信群进行线上沟通。王某也向执行法官讲述了现在的难处但承诺一定还钱,希望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执行法官随后将这一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线上沟通。
最终,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王某共计欠付杨某54288.94 元(包含执行费),王某2023年4月17号支付8610元(其中3610 元法院已划扣),剩余 45678.94 元自2023年5月起每月12号前各支付3000元至上述欠款还清为止。若王某逾期支付任一期款项,杨某有权依法恢复执行该案。
和解协议达成后,王某通过转账方式履行了首笔执行款,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承办法官随后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行为在亲友间越来越普遍,然而由此所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特别是一些人因碍于颜面、疏忽大意、过于信任等原因,多采用口头约定,而没有签订借条或借条内容书写过于简略。当纠纷发生时,往往会因为证据不足,诉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为此提醒广大民众,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本依据,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关系再好的亲戚朋友,出借钱款时都要“厚着脸皮”查看借款人身份证,并注意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借据或签订借款合同,并注意写明借款事由、时间、地点、本金金额、利息、借款人身份号码等信息,并核对借款人身份证信息和借据或借款合同上借款人的身份信息是否一致,尽量不使用模糊或容易引发歧义的词语。即使出借人碍于情面,未能签署正式的借款合同,也应通过微信、短信等形式对款项性质予以明确。同时,在款项交付上,可以优先选择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支付软件转账;必须以现金形式交付的,应当留存取现、对方收款凭证等证据;在代借款人向第三人支付时,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说明或通过转账备注等形式予以明确,并保存相关证据,以免将来发生纠纷时因证据不足被认定为民间借贷,承担还款义务。
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信用卡持卡人,在日常生活中,公民要注意对个人银行账户(卡)的保护,不要轻易出借、出租账户供他人使用,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