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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一下借贷纠纷转账是老婆转出的,恋爱期间转账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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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黄律议法

文章由黄律议法头条首发


恋爱是人生中最美好的事情之一,但是恋爱中也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

这是一个很常见的问题,也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因为恋爱期间的转账可能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比如民间借贷、赠与、不当得利、婚约财产纠纷等。

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判决结果。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判断恋爱期间的转账属于哪种法律关系呢?我们又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

小王和小李是一对恋人,他们在网上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小王对小李非常好,经常给小李转账买东西,送礼物。小王还给小李买了一辆车,说是以后结婚用。小李也很感动,觉得小王是真心爱自己的。他们在一起生活了两年多,准备结婚。

可是就在他们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一天,小王突然收到了一个电话,说是他前妻打来的。原来小王之前已经结过婚,并且有一个孩子。

他和前妻离婚后就把孩子扔给了前妻,从此不闻不问。这次前妻打电话来是因为孩子生病了,需要钱治疗。小王被这个消息吓得不轻,他怕小李知道了会跟他分手,就想着赶紧结婚再说。可是没想到前妻竟然找到了小李,把事情都告诉了她。

小李听了之后气得要死,觉得自己被骗了两年多。她立刻跟小王提出分手,并且要求他把之前转账给她的钱都还回去。小王不愿意还钱,他说那些钱都是他出于爱情给她的,并没有借贷关系。而且他还给她买了车,花了不少钱。

他觉得自己没有错,只是隐瞒了一些事情而已,并没有欺骗她。他认为既然她要跟他分手,就应该把车还给他。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只能对簿公堂。

案件分歧

本案中涉及恋爱期间转账的法律性质和归属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争议点:

1.小王给小李转账的钱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分手后是否应当返还?

这个争议点涉及恋爱期间转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如果是民间借贷,那么分手后应当返还;如果是赠与,那么分手后不应当返还。

判断恋爱期间转账是否属于民间借贷,需要看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即出借人是否有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意思表示,借款人是否有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意思表示。

这种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表达。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那么恋爱期间转账就不属于民间借贷。本案中,小王给小李转账的钱,并没有其他证据表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而且从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小王是出于爱情和结婚的目的给小李转账的,并没有要求小李还钱。因此,小王给小李转账的钱不属于民间借贷,分手后不应当返还。

2.小王给小李买车的钱是否属于赠与,分手后是否可以撤销?

这个争议点涉及恋爱期间买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如果是赠与,那么分手后是否可以撤销,取决于赠与是否附有条件,以及赠与物是否已经交付。

如果是无条件赠与,并且赠与物已经交付,那么分手后不可以撤销;如果是附条件赠与,并且赠与物已经交付,那么分手后是否可以撤销,取决于条件是否成就;如果是附条件赠与,并且赠与物未交付,那么分手后可以撤销。

判断恋爱期间买车是否属于赠与,需要看双方是否存在赠与合意,即赠与人是否有无偿地转移车辆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是否有接受车辆所有权的意思表示。

这种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表达。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赠与合意,那么恋爱期间买车就不属于赠与。

本案中,小王给小李买车的钱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小王以结婚为目的给小李买车,并将车辆登记在小李名下。

这种行为表明了他对小李无偿地转移车辆所有权,并且附有结婚这一解除条件。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因小王隐瞒婚姻和子女情况而导致分手,该解除条件已经成就。

因此,小王有权选择解除赠与,并要求小李返还车辆。

3.小王是否构成欺诈,小李是否可以请求赔偿?

这个争议点涉及恋爱期间小王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否给小李造成了损失。

如果是欺诈,那么小李可以请求解除恋爱关系和婚约关系,并可以根据损失请求赔偿;如果不是欺诈,那么小李只能解除恋爱关系和婚约关系,不能请求赔偿。

判断恋爱期间小王是否构成欺诈,需要看他是否隐瞒或者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小李误认为真实情况并订立恋爱关系或者婚约关系。如果有证据证明小王存在这种行为,那么恋爱期间小王就构成欺诈。

本案中,小王在恋爱期间隐瞒了自己已经结过婚并且有一个孩子的事实,这是一个重大的事实,足以影响小李对小王的认识和判断。如果小李知道了这个事实,她可能不会跟小王恋爱,更不会答应结婚。

因此,小王的隐瞒行为属于欺诈,导致了双方恋爱关系和婚约关系的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一方欺诈另一方订立合同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可以根据损失请求赔偿。”

因此,小李有权解除与小王的恋爱关系和婚约关系,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损失请求小王赔偿。

本案法律点评

一、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并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的法律关系。民间借贷的成立,除了应当有如转账等的借款交付行为之外,还应当有借钱合意的成立。

因此,如果以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关系起诉时,除了转账记录外,还应当出具双方就该笔转账达成了借贷合意的证据,比如对方明确表示要借钱的消息记录、借条等,否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民间借贷应当有书面形式。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借贷关系的,不受书面形式的限制。”

本案中,小王给小李转账的钱,除了转账记录外,并没有其他证据表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反而从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小王是出于爱情和结婚的目的给小李转账的,并没有要求小李还钱。

因此,小王给小李转账的钱不属于民间借贷,分手后不应当返还。

二、赠与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是无偿并不是表示没有条件,赠与根据是否附有条件可以分为无条件赠与和附条件赠与。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在赠与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除了扶贫、救灾等公益性质外,赠与人有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但是在赠与物交付之后则不得撤销。而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解除条件成就时赠与人可以选择解除赠与。

本案中,小王给小李买车的钱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小王以结婚为目的给小李买车,并将车辆登记在小李名下。这种行为表明了他对小李无偿地转移车辆所有权,并且附有结婚这一解除条件。

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因小王隐瞒婚姻和子女情况而导致分手,该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小王有权选择解除赠与,并要求小李返还车辆

三、欺诈

欺诈是指一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而使对方误认为真实情况并订立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欺诈行为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并且欺诈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小王在恋爱期间隐瞒了自己已经结过婚并且有一个孩子的事实,这是一个重大的事实,足以影响小李对小王的认识和判断。

如果小李知道了这个事实,她可能不会跟小王恋爱,更不会答应结婚。因此,小王的隐瞒行为属于欺诈,导致了双方恋爱关系和婚约关系的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一方欺诈另一方订立合同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可以根据损失请求赔偿。”

因此,小李有权解除与小王的恋爱关系和婚约关系,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损失请求小王赔偿.综上所述,本案中恋爱期间转账的法律性质和归属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小王给小李转账的钱不属于民间借贷,分手后不应当返还。

小王给小李买车的钱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分手后可以撤销;小王隐瞒婚姻和子女情况属于欺诈,导致恋爱关系和婚约关系无效,小李有权解除并请求赔偿。因此,法院应当支持小李返还车辆,并判令小王赔偿小李一定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