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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案件详情】

原告诉请:

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9万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查明:

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离婚。

原告庭审中陈述,原告向被告转账借款61万元,案外人张苏育经原告的手向被告借款5万元,原告的父母向被告的账户存款22万元,原告的小姨向被告账户存款12万元。原告父母、小姨借款的利息10万元,借款合计110万元。原告陈述双方协商最终同意被告偿还85万元,原告认可被告已经向其还款16万元,还剩69万元未还。

双方在2019年1月3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谈到“如果是想回来先办手续,你得写个欠条给我”。被告谈到“你我之间有王奕昕,我不是不能写,我只是觉得人与人之间尤其你我之间需要这样?写也不是欠条,是我答应给你的。我一分钱不会少。”2019年2月1日,被告在微信聊天中谈到“我答应给你买辆车,今年我会想办法兑现,不包括我给你打的欠条。”2019年2月12日,原告在微信聊天中谈到“钱是已经给你的,所以写借条。”被告谈到“你当时给我是因为我们是夫妻,欠条我可以给你打,你一直说的也是欠条。”2020年7月8日原告在微信聊天中谈到“平安的先撇开不说,其他的钱对不对。”被告谈到“不对,你给我的钱你算重复了,银行卡和支付宝你算重了,其他没问题。你爸小姨借的钱没错,股票你妈那边是20000,借冰冰的我记不清了,大差不差,不是4就是5。”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偿还原告69万元借款本金。

【法院认为】

原告陈述出借款项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原告的父母、小姨、朋友向被告出借的款项,另一部分是原告向被告的借款。对于原告父母、小姨、朋友向被告出借的款项,通过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该部分款项被告并未认可原告为出借人,故对于该部分款项,原告无权主张权利。对于原告主张其向被告出借的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本案中,原、被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谈到“借条”、“欠条”的问题,但是被告同时也谈到“你给我钱是因为我们是夫妻”,双方始终未订立借款协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审理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50元,由原告负担。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张玉荣律师

法学经济法方向学士,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近十年在法律行业学习与深耕,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和实践,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屋不动产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凭借优秀的业务素质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权益,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凭借良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