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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2020年1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被告自2019年1月起至2020年10月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403,4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21年1月31日,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则按剩余本金的1%支付月息,且借款人有权向浦东法院主张权利。原、被告均在借条上签名捺印。
法院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397,348.3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397,348.3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逾期利息。
法理分析: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有关事实发生在2021年之后,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原告主张被告向某借款的事实,由在案借条、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证明,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知悉其所出具借条的法律性质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现借款期限届满,原告诉请被告清偿拖欠的借款,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