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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看法盘点:借贷纠纷律师选谁做证人,民间借贷中对资金来源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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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款项有利害关系,故对证人关于原告工作及收入不予采信”。

按照原审判决的这一逻辑,被上诉人(放贷人)与本案最有利害关系,被上诉人的关于工作及收入结合原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请注意,这里面并没有“结合被告陈述”,李大贺律师注)······原告对此回应如下·····原告并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款项,而且出借的是原告自己的经营所得,是自有资金,原告有正当职业,有经营企业、有厂房租赁,并非是职业放贷人。”

原审判决据此进一步作出认定(见第8页的说理部分):“经审查,并未发现案涉借款资金

根本不把被告(借款人、上诉人)陈述、证人证言放在眼里,且不顾客观性证据,不慎重查明事实,满眼都是原告的说辞,自然会得出让原告非常满意的、让人匪夷所思的上述结论。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当庭发表的代理词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