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前篇文章分享了山东高法发的“法官眼中的‘完美’借条”,那么这篇文章给大家分享下,律师眼中完美的借款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十条第五项:不得承诺办案;第六项: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产生不合理期望。
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或者或者借款人签署的《借条》
有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借款的凭证,如:转账记录。(核心点)
有借款到期的证据,或有要求对方还款的证据。
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何为实践合同?即合同签订后或双方协商好后,出借人必须要将所借款项支付给借款人,相应的借款合同才能成立。
那么作为出借人一方的代理律师,核心点就在于证明款项已经完成交付,借款合同已经成立。
当然有很多人是给的现金、没有借款合同、没有转款凭证等等,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原告出借人收集更多证据来证明借款发生的真实性。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借款时,出借人是否有足够出借的资金,有无取款记录等;
款项到期后,借款人有没有还款的记录;
出借人要求还款,对方未否认的证据。
借款时有无证人在场,是否愿意为你出庭作证。
虽然,借款纠纷案件作为诉讼案件中比较简单的,但是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所能收集的证据来分析。特别是一些现金借款的,对方又不认的案件,更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能好的把控案件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