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全区法院近三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年均增长率超过40%,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虚假诉讼现象,民间借贷领域尤为突出。”这是记者今天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区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新疆高院新闻发言人于会堂介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借贷规模扩大,借贷数额攀升。与此同时,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凸显。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一民间借贷案件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规定”施行至2016年8月30日,新疆全区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40868件,审结34262件。
今天,新疆高院还对外公布了5起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
制图 李晓军
编制虚假事实证据起诉
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杨某某持盖有翼龙公司印章的借条、欠条、协议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翼龙公司偿还欠款及利息。翼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在原审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在调解书执行过程中,翼龙公司以杨某某提供的证据系伪造、借款事实纯属虚构为由,申请再审并请求撤销原审调解书。
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本案,并对杨某某提交的证据及授权委托书上的公章及笔迹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杨某某提交借条、欠条、协议及授权委托书上的公章印文与翼龙公司送检的公章样本不一致。
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鉴定意见,代理人未经翼龙公司授权,该代理行为属于无效民事代理行为。杨某某虽然提交了借条、欠条、协议等证据,但根据鉴定意见,不能证实其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判决撤销原调解书,驳回杨某某诉讼请求。
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正确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以真实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不得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借款搞经营
个人企业共担还款责任
赵某向张某汇款30万元,张某出具借条一份,并在借款人处加盖了其个人私章及新荣公司的公章。此后,张某又向赵某借款两次,亦多次向赵某还款。张某又将其持有的新荣公司股权转让给孙某,新荣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孙某。后赵某起诉,请求张某和新荣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认为,赵某将借款交付给张某,张某亦承诺该借款系其与新荣公司所借,张某以其将借款均用于支付工人工资而免除其还款义务则明显与双方约定不符,判决张某、新荣公司共同偿还赵某借款。
张某、新荣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预先扣除利息本金
按实际数认定借款本金
潘某向姚某借款6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了利息、违约金和滞纳金。潘某到期未还款,姚某起诉请求潘某等人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
哈密市人民法院认为,潘某应及时向姚某偿还借款。姚某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三者合计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其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合计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判决潘某向姚某偿还借款65万元并支付利息。
潘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姚某此笔借款的本金为50万元,对于15万元是否属于借款,姚某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潘某向姚某偿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认定为借款本金。
今天公布的另两起典型案例为:施工方向发包方借款发工资,法院确认发包方将该款列入工程款明细;企业负责人为借款收款人,依实际用途认定为企业借款。
民间借贷主体日趋多元化
需加强预防打击虚假诉讼
新疆高院民一庭副庭长吐尔逊江·买买提告诉记者,由于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放款迅速,借贷双方从“一对一”的形式已经发展到了“一对多”的形式。多名出借人起诉同一名借款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出借人往往是分散的个人,无法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对于此类案件,法院适时采用合并审理的方式,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此类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的,法院严格依照“民间借贷规定”关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情形的规定进行审查处理。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的主体也从自然人逐步发展到企业法定代表人、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
新疆高院民一庭副庭长关蓉分析认为,虚假诉讼往往以正常合法的程序进入到法院,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以迷惑法官从而获得对其有利的判决。如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手拉手”前来立案,很快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可能侵害第三方的财产权益。参与虚假诉讼成本极低,却有可能获得巨额不法利益。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也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识别虚假诉讼是遏制虚假诉讼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新疆全区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加强了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力度,并努力探索通过多种有效措施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