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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2019年11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本人陈莱(身份证号略)向宋普香处借得款项2.5万元整,利率月息2%,借期6个月,到时一次性归还,用在建房屋租赁收租金偿还。借款人:陈莱(签名),2019年11月4日”。原告当日现金交付被告。后,被告未归还。故原告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法院判决:一、被告陈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宋普香借款本金2.5万元;
二、被告陈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宋普香借款利息(1、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125元;2、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同档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
法理分析:本案涉及的借款金额较小,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有相关的借条及原告的到庭陈述为证,应视为原告完成了举证责任,本院予以认可。关于利息,双方约定过高,原告予以调低,本院予以准许。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