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分工预案,立即行动!”随着执行法官王德周的一声令下,林州市人民法院干警开启了一场“啃硬骨头”的强制腾房行动。
林州市某商业银行诉刘某、郭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借款人刘某偿还借款30万元本金及利息,担保人郭某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刘某、郭某等人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林州市某商业银行向林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刘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经核查发现被执行人郭某名下有一套房产,于是多次联系郭某,但其态度强硬,声称自己没钱,不该自己偿还借款。为加快涉案财产处置效率,尽快兑现申请人的胜诉权益,林州法院对郭某名下房产进行了网络拍卖,经多轮竞拍,最终以23.11万元拍卖成交。随后,林州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某发出了腾房公告,要求限期腾空房屋,但郭某拖延腾房。
在多次通知郭某腾房无果后,林州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见证启动强制腾房行动,被执行人郭某拒不到场配合腾房工作,其家属情绪激动,试图阻止执行行动。执行法官耐心地解释:“该处房屋登记在郭某名下,他替人担保欠了钱,被起诉后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已将这套房屋拍卖给他人,依法腾清房屋是被执行人的义务。”
执行现场,腾房工作一度陷入了僵局,执行法官释法明理,在不激化矛盾前提下,努力争取腾房工作顺利进行。此时,在周边躲避的郭某回到了现场,提出一系列问题,诸如如何进行追偿、能否申请租房,执行法官进行了一一解答。最后,该房屋顺利腾清并交付,案件也顺利执结。
法官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生活中很多人往往碍于情面,为朋友借款提供担保,但担保需谨慎,既要了解借款人的个人信誉及经济状况,也要考虑自身的偿还能力,若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担保人要承担代为偿还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