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纠纷中,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未能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行使权利,债务人或保证人可以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这两种保证的诉讼时效计算方式有所不同。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保证,诉讼时效都是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三年。如果超过三年,担保人将无法行使其追偿权。
在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提出了还款要求,诉讼时效将被中断,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导致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或保证人可以提出抗辩。但是,如果债务人或保证人同意履行债务或者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仍然有还款的表示或行为,债权人仍然有可能通过诉讼追回债务。
借贷纠纷中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因保证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债权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内积极行使权利,以免失去胜诉权。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与债务人重新达成还款协议等方式,重新计算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