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詹映忠、池慧芳因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偿还借款及利息等义务且违反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其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览青大街六巷9号。
(2017)粤0106执2013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 詹映忠
●年龄:64
54****1413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池慧芳
●年龄:58
60****4425
(2016)粤0106民初8519号
●案件情况:
被执行人詹映忠、池慧芳为夫妻关系,被执行人詹映忠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詹映忠和被告池慧芳作为借款方,向原告借取款项1000万元,借款期限三月,即自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5月5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前述《借款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原告依据约定将1000万元的借款划入被告詹映忠的银行账号,为此被告詹映忠出具了收到借款的《借据》予原告。前述《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詹映忠一直拖欠借款本息,其多次提出延期还款但均未能还本付息,其仅仅支付了双方约定的按月利率3%计算的225万元的利息予原告。
经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詹映忠应偿还借款,支付利息和律师费用,被执行人池慧芳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两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
在执行期间,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在自己的银行账户中存入存款,且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到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詹映忠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万元;
二、被执行人詹映忠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148.7万元;
三、被执行人詹映忠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33万元;
四、被执行人池慧芳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五、被执行人詹映忠、池慧芳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927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尚未履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