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起诉作为民事检察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体现。在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聚焦诉讼能力偏弱的特殊群体,帮助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利于推进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
在以往的检察实践中,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大多为帮助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依法讨薪。随着检察机关的积极探索和支持起诉制度逐渐深入人心,目前,该制度的适用对象已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消费者、遭受家庭暴力及被虐待、遗弃的受害人等特殊群体也成为该制度的适用对象。比如支持消费者起诉,促进治理预付卡消费乱象;支持起诉变更抚养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等。随着支持起诉制度适用对象和适用领域的不断扩展,检察机关面临的履职要求进一步提高,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步增多,需要检察人员加以重视。
首先,检察机关在履行支持起诉职能时,应当查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认申请人的身份是否属于诉讼弱势群体、是否符合支持起诉条件。如果申请人是民间团体或社会组织,需要对其诉讼经验及能力作出客观判断;如果申请人能够利用其他渠道获得坚强有力的诉讼支持,则检察机关无须再提供支持并可建议申请人向其他更适合的单位申请支持。实践中,检察机关可以提供给当事人统一格式模版的支持起诉申请书,由当事人就重点事项进行填写,给当事人提供便利。同时,检察机关也应告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自己正处于诉讼困难的状态中,譬如所在社区或者村委会提供的家庭困难证明材料等。
在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可就起诉状的制作、调取证据的方式等法律问题向申请人提供法律咨询,可以协助申请人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书,也可以进一步帮助弱势群体协调提供法律援助。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形下,检察机关不宜依职权主动代替一方当事人调取证据。但在符合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情依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规定采取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等调查核实措施开展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过程中履行法律赋予的调查核实权,也应有一定的限制。一是对实施调查核实措施应有严格限制,不能超出法律规定,也不能超出职权范围;二是调查核实的范围应有一定的限制,仅限于确有必要取得但当事人由于客观因素无法取得的证据;三是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过程中调取的证据需要经过法院审理和当庭质证才可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诉前支持是目前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最主要的方式,即通过在前期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给诉讼能力欠缺的一方当事人,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诉讼能力。如前所述,一方面,检察机关需要研判当事人本身的诉讼能力,为其讲解提起民事诉讼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和诉讼内容,帮助其增强未来运用法律和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能力;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通过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式,补强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此外,为了确保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职能效果的发挥,如在一方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时,检察机关仍应继续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对法院执行过程进行跟踪监督,以确保支持起诉取得实效,切实维护被支持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如何进一步完善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持续深入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民生福祉。检察人员需要加强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入学习,让支持起诉成为检察机关主动融入“两个大局”、充分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重要载体。其次,积极探索民事支持起诉范围。在支持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围绕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深入基层群众、做好调研工作,找到重点、难点问题,特别是个案所反映出的群体性问题,推动形成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有效机制,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注入检察力量。再次,与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工作合力。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时,不能仅依靠民事检察部门,还需要根据案情综合运用刑事、行政等多种检察职能,提升工作效果。同时,对外加强与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合作,保证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畅通与相关行政部门的沟通渠道,探索多元化的矛盾化解方式,加强诉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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