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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资深速递: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白皮书,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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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受经济形势下行影响,我市民间借贷纠纷大幅上升,民间借贷乱象日益突出,我院对2015年-2017年期间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形成首份民间借贷案件审判白皮书,并向社会公布。
  一、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5年-2017年,我院共审理民间借贷案件12545件,结案标的额35.12亿元,其中2015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3449件,涉案标的额共11.46亿元;2016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3693件,案件数较2015年上升7.07%,涉案标的额为11.39亿元;2017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5295件,涉案标的额12.10亿元。


  二、当前民间借贷案件的主要特点。


  1.民间借贷职业化。从三年来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分析,已出现相当规模的“职业放贷群体”。如2018年,我院以“前三年度同一或关联原告在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二十起以上民间借贷诉讼、同一年度内涉及十起以上民间借贷诉讼的原告”为标准,梳理出第一期职业放贷人名录共计95人,涉案最多的疑似职业放贷人吴某为115件、涉案标的额100余万元。同时,借条内容格式化已成为民间借贷职业化的重要特征。
  2.高利放贷隐蔽化。高利借贷隐蔽程度高,在我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审判人员发现部分案件存在高利放贷现象,且高利借贷隐蔽程度高,仅凭借条、借据等书面借款凭证往往难以察觉案件事实真相。形式包括:借条约定利息与实际不符、借条约定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借条记载出借人与实际出借人不一致等。

  3.逃避债务常态化。借款人出于逃债恶意、主观不愿还债、或者丧失偿还能力等原因,普遍存在逃避诉讼的情况,由此也引发诉讼案件调解难、审判周期长、判决执行难等系列问题。
  4.衍生犯罪严重化。一方面,在部分难以送达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容易引发虚假诉讼,法院真相查明难度大。另一方面,高利放贷者在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下,铤而走险,实施非法拘禁等手段进行暴力讨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治安。


  三、民间借贷纠纷高发原因。
  1.银行融资渠道窄,信贷需求难以满足。当前企业和个人融资客观上仍然依赖于金融机构贷款,但是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其对资金的即时、短期和灵活性等要求,而民间借贷恰恰能契合这些需求特征,促成了民间借贷市场的高度活跃。
  2.民间闲散资本多,资金投向缺乏引导。长久以来存在的利率倒挂现象导致民间资金不愿意储存银行。同时,随着造船、休闲等行业的持续低迷,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愈发狭窄。
  3.公民法律意识淡,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不少出借人投机心理严重,法律素养偏低,风险意识不强,证据保全能力不足,一味追求高利息、高回报,缺乏对借款人经营状况、信用情况及偿债能力的了解,随意出借巨额款项,甚至没办理借款或担保手续。
  4.民间借贷监管弱,非法借贷打击不力。目前,我国没有打击职业放贷、高利放贷的法律及政策,从刑事法律层面,对高利放贷行为本身没规定刑事责任,只能对衍生的犯罪行为适用相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从民事法律层面,对高利放贷行为没有相应的民事制裁措施。而行政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基本空白,也使职业放贷者不用担心因从事高利借贷被行政处罚。



  四、司法对策和建议。
  1.完善高利放贷案件司法审查机制。由法院牵头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定期更新公布,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完善案件甄别机制,重点关注和审查已明确列为疑似职业放贷人的民间借贷案件。提高司法审查标准,严格予以审查。
  2.建立民间借贷登记管理机制。建议设立民间借贷服务中心,负责开展民间借贷登记和管理,制定相应的民间贷款管理办法,尽可能将民间借贷活动纳入监管范围,挤压职业放贷人的生存空间,推进民间借贷阳光化。
  3.建立高利放贷联合惩治机制。加大司法制裁力度,在审理疑似高利借贷案件中,从严查处各类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严格依法予以相应的民事制裁,发现嫌违法犯罪事实或涉黑涉恶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由党委、政府牵头建立公安、检察、法院、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打击惩戒机制。
  4.建立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教育机制。进一步加大司法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市民理性投资,依法、规范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呼吁公民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公民防范风险意识,着重开展涉企民间借贷风险教育,引导企业减少盲目投资、减少人情担保,把控资金链风险,把控高利贷诱惑,形成全社会对职业放贷、高利放贷的防范和抵制氛围。

作者:梁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