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泽滨,男,47岁
身份证号码:73****0037
住址:赣州市南康区挹翠南路东侧依山居1301号。
案情介绍:李某、温某两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吴泽滨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经大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0723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吴泽滨应向李某归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2016)赣0723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吴泽滨应向温某归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6.21万元及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李某、温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吴泽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立案时间:2017年5月25日。
执行案号:(2017)赣0723执349、351号
执行法院:大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吴泽滨向原告李某归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被告吴泽滨向原告温某归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6.21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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