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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内幕信息:借贷纠纷法院判期限未届满,民间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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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和李某是朋友关系,2017年3月张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银行转账)壹拾万元。借款人:张某”。同日,李某向张某银行转账10万元。此后李某每年均要求张某还款,但是张某一直以生意不好为由拒绝还款。

2021年5月,李某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

被告张某辩称:借款10万元属实,但是现在无力还钱,且该笔借款诉讼时效已过,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民间借贷关系的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如下: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借贷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借贷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事后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故李某有权随时要求张某在合理期限内还款,本案借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并未届满,对于张某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还款的“合理期限”,综合日常交易习惯和借款金额,本院确定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

律师点评:

借贷期限是民间借贷合同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有利于明确借款人按计划使用和归还借款。不过,借贷期限并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双方对于借贷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只是使得借款的使用期限处于一种待定状态。

借贷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可能导致还款期限争议和如何确定还款期限的问题。根据上述案例中的论述,《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五百一十条对此提供了解决办法。民间借贷当事人对于借贷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而不能认为借贷永远处于无期限的状态,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

以上“合理期限”,主要表现为出借人对借款人的还款催告,至于催告中还款“合理期限”是几日还是几个月,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由出借人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来决定,而不能以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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