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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爆料盘点:父亲陷入借贷纠纷怎么办,父亲让儿子贷款却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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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当下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当债务到期,名义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时,是否能让实际用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呢?

案情:2019年8月,大甲称自身周转资金需要,向乙借款20万,乙按大甲指示将全部款项转入小甲账户后(小甲系大甲儿子),大甲向乙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一年还清。借期届满后,大甲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还款,并示意让乙通过诉讼解决。后经乙多方打听发现,大甲已身负多起官司,无任何可执行财产,属于名副其实的老赖,其当初所借款项均被小甲用于人消费。现乙能否将小甲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大甲和小甲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呢?

第一种观点: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通俗一点说就是谁借钱谁还,不问钱的去向、用途。这也是现在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第二种观点: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通俗来说,就是借款时三方都知道彼此的存在与关系,名义借款人只是个中间人、受托人,实际借款人作为委托人应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种观点:代为收款的第三人实际占有并使用借款且无法证明资金去向,应认定其与名义借款人为共同借款人,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通俗说就是第三方自称其仅仅是款项的代收人,是按照名义借款人的指示代为收款、转账、提现。在此种情形下,如果第三方收款人无法证明借款资金的实际流转去向与使用情况,其个人账户资金与借款存在混同情形时,则需要与名义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笔者支持第三种观点。首先,合同具有相对,合同的义务与责任应该由当事人承担,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外,第三人不对合同当事人承担合同上的义务与责任。其次,合同的相对性并不必然排斥第三人的责任。如果第三人同意合同所负担的义务,在违反义务时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最后,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就是资金的实际使用人,即便因各种特殊原因通过第三方代为收款,资金的最终流向也会指向借款人并由借款人实际使用。如果第三人与借款人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了解转入其账户资金的

如今实际借款人为了规避法律漏洞,逃避还款的法律责任,借用无还款能力的借款人名义(老赖)进行借款,即便债权人花费时间精力打赢官司,也执行不到任何财产,最终造成极大损失。所以,在特定情形下认定第三方代收款人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并不是否认合同的相对性,而是为了在个案中彰显公平与正义,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更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经济秩序。

所以,当父亲借款后指示出借人将款项转入其子账户,如父亲未按时还款,到底能否追加其子为共同被告,还需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才能得出,非一言以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