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
丈夫向友人借款370万元
离婚后,妻子是否要偿还上述借款呢?
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回顾
2012年至 2017 年期间
王某分多次向周某某借款,周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陆续向王某支付了款项,借款累计总额为 370 万元。
2020年7月5日
王某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至今尚欠周某某370万元整。但到还款日期后,王某并未向周某某返还上述借款。
因王某向周某某的全部借款均发生在王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周某某认为王某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赵某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多次讨要未果后,周某某将王某、赵某诉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院,要求王某、赵某共同偿还370万元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
南昌市东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可以认定周某某与王某成立了案涉借款合同;该合同是周某某与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原告催被告王某还款后,王某未及时足额返还周某某借款,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370万元及逾期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上述370万元借款是王某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借款时间较长、次数较多、金额较大,周某某主张该370万元借款是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未提交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该370万元借款用于两被告家庭日常生活,故周某某主张案涉债务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赵某应承担偿还责任,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综上
判决王某偿还周某某借款370万元及逾期利息。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01
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02
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03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对于夫妻来说,双方应该加强沟通,站在平等地位上行使家事决定权,才能避免一方“被债务”的情况出现;对于债权人来说,借钱的时候要提高风险意识、证据意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