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对着日历数了一下
再有整整十天就过年了
就问你激动不激动!
根据小编多年的经验,
过年前是各种借贷活动催债的高峰期。
你问为啥?
外地的回家路费得要吧
过年得给父母兄弟姐妹买点礼物吧
已婚的得考虑双方父母要给个过年红包吧
未婚的甭管是哥哥姐姐弟弟妹妹谁家的小崽子
压岁钱要给一点吧......
一句话,都是钱啊!
此时不收债更待何时?
小编发现,通过公检法司各单位持续不懈的努力,近几年大家的法律意识都有明显提高,在签订各种借款协议的时候,一般双方都会有意识地约定纠纷条款,约定向哪家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个好事,提前做个约定防患于未然。但是光有这个意识还不行,还得稍微懂点法律常识才行,要不然就像蒋女士一样了。
案例回顾>>>
2019年12月19日,五华法院收到蒋女士的起诉状,蒋女士称:
2015年3月19日,朋友朱某某资金周转困难,于是向自己借款80万元;同年6月12日,朱某某再次借款100万元。这两笔借款蒋女士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了朱某某,借钱的时候双方还约定年利率为24%。
2018年9月17日,蒋女士与朱某某就两笔借款的本金以及利息对账,确认朱某某欠蒋女士本金180万元、利息183.96万元,合计363.96万元。之后朱某某还向蒋女士出具了《自愿还款承诺书》,对还款金额、时间和利息皆进行了约定。
但是朱某某签了承诺书后,还款的事情就没影儿了,蒋女士讨要多次都没要回来,于是她向五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某偿还借款本息以及资金占用费。
五华法院收到蒋女士提交的立案材料后,审查发现本案确属民间借贷纠纷。《自愿还款承诺书》中约定了因《自愿还款承诺书》发生争议,蒋女士和朱某某可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华法院认为>>>
本案中,五华法院既不属于被告朱某某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也不属于原告蒋女士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因此,五华法院作出裁定:对起诉人蒋女士的起诉,不予受理。
总结一下,签订合同的双方都有权就纠纷裁定法院进行约定,但这个约定一定是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之内。比如按照法律规定,出现纠纷双方可以在A法院起诉裁决,也可以在B法院起诉裁决,那双方完全可以约定纠纷起诉法院为A法院。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是C法院,那就难办了,C法院没有管辖权呀!
(本案判决已生效)
责编:沙兰梅
编审: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