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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认定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效,驳回了原告冯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冯某向武陵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4万元,李某却表示这4万元不是借款。经法院查明,2019年11月24日,冯某向李某转账2万元,不久后,李某归还此款。2019年11月28日,冯某向李某转账4万元。2019年至2020年期间,冯某与李某经常微信联系,此过程中冯某向李某有小额转账,且两人多次讨论赌博情况,冯某也曾要求李某偿还款项。以上事实有两人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与冯某之间的转账实质是为赌博进行筹资,双方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驳回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冯某向法院提交的聊天记录中,李某有“这几天白天赢的钱都有一万大几了,天天晚上输光光”等表述,冯某有“你就是赌,明知道久赌无赢家”“我反正输了无所谓”“我是玩的彩金”等表述,可知李某是为赌博筹资,但冯某依然向李某转款。此项转账与赌博相关,属于非法债权,故李某与冯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效,双方之间的非法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冯某在本案中主张的债权,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