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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观点知识:信用卡纠纷适用民间借贷,信用卡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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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高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团队审理了一起信用卡套现转贷纠纷案件。被告A与被告B系同村村民,被告B与原告C的妻子系朋友关系。被告A因资金短缺向被告B寻求帮助,被告B遂向原告C的妻子借钱。2021年5月,原告C通过被告B的POS机刷取自己名下5张信用卡15.3万元后出借给被告A,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并约定被告A承担借款利息4.7万元,被告A向原告C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一张,被告B以担保人的身份在该借条上签名。借款到期后,被告A陆续归还原告借款5.3万元,剩余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C向银行还清套取的信用卡欠款后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按20万元借条偿还下欠借款14.7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使用信用卡套现并转贷的行为违法,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被告出具给原告的20万元借条中所含的4.7万元利息不应认定为本金,本金以15.3万元认定。庭审中,通过法官的释法析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A于3月15日前返还原告剩余借款10万元,被告B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寄语:信用卡套现属于违法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等方法,以虚构交易等方式从信用卡套取现金,情节严重的,以信用卡诈骗罪或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上述案件原被告之间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砍头息”不应认定为本金。《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被告出具给原告的20万元借条中所含的4.7万元利息不应认定为本金,本金以15.3万元认定。

综上,作为出借人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要求对方出具一份靠谱的借条,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房屋、车辆或保证人为借款提供担保,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借款人也不能盲目借款,应该走正规的融资渠道,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