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17)粤0112民初3084号
汪丽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诉汪丽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按其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8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1544.28元,利息624.75元,罚息2.18元,复利0.15元,本息暂合计人民币62171.36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5月23日,此后,各类利息按以下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其中,借款利率:执行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15%;罚息利率: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合同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复利利率: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2、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马头村大坑水库侧万科城悦山街三号楼13层04号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受理费、公告费、速递费、保全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0月25日上0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