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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借贷投资纠纷,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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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王砚丹 每经编辑:赵云

2018年,恒泰证券员工违规出借36个证券账户用以配资,对客户造成重大损失,被证监会发现后列为2020年证监稽查典型违法案例之一,恒泰证券因此被重罚100万元。随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与恒泰证券对簿公堂。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恒泰证券与三名投资者民间借贷纠纷的二审裁判文书。判决结果显示,恒泰证券被判与客户分别承担50%的责任。

恒泰证券认为投资者存在重大过错 公司不应担责

先来看看2020年8月4日证监会所做出的行政处罚书。

证监会指出,机构交易部是恒泰证券业务部门之一。该部门职责为“制定、完善机构交易部管理制度,开发维护机构业务;协调与各部门间的业务关系,做好营销工作的后台支持与保障工作;执行公司有关机构业务的规划”。截至2019年3月8日,该部门客户名单中机构客户有219个,个人客户则有693个,本案被非法提供的部分客户账户也在该名单之列。余安义、陈禕杰、张超在涉案期间均为恒泰证券正式员工。余安义自2016年4月起任机构交易部副总经理。陈禕杰自2016年8月起任机构交易部区域经理。张超自2017年9月起任机构交易部客户经理。

2018年初,余安义通过上海盈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恒泰证券子公司)总经理杜某朝结识凤鸣同创(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杜某艳,并安排陈禕杰与杜某艳对接具体业务。2018年2月,深圳前海众恒智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许某华向杜某艳提出借用证券账户并配资的需求,杜某艳便将此业务介绍给陈禕杰。为此,陈禕杰指定下属张超与其共同负责具体工作,陈禕杰、张超与杜某艳组建了微信群进行业务沟通;张超还介绍陈某颖、邵某彬、吴某怀、翁某慧等四人加入其业务团队,以恒泰证券名义接洽客户。除翁某慧外,其余三人均与恒泰证券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8年3月至6月期间,张超团队为杜某艳介绍的账户借用业务陆续招揽了张某妙等36个恒泰证券客户账户。张超团队向客户推介账户借用业务时,以恒泰证券某资金项目为名,向客户说明配资买卖股票名称以及配资利率等条件,而非以其个人名义。

2018年3月至6月期间,在未告知客户实际使用人身份的情况下,张超陆续将上述客户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密码汇总,分批由陈禕杰交给杜某艳,再由杜某艳提供给许某华使用。除“郑某平”账户未实际使用外,剩余35个客户账户被许某华用于买卖“欧浦智网”“大晟文化”“索菱股份”“如意集团”和“中珠医疗”等股票。在此期间,陈禕杰、张超还负责沟通协调上述客户账户在借用过程中因配资产生的利息支付、补仓等事项。

证监会指出,恒泰证券内设部门机构交易部的张超、陈禕杰业务团队在履职过程中以恒泰证券的名义对外承揽账户借用业务,按照需求招揽多个客户账户并提供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业务收入最终归属于恒泰证券,相关业务团队的行为应视为恒泰证券的单位行为。在此过程中,余安义作为部门负责人,未能及时在早期发现账户借用及配资活动,直至账户纠纷发生后才向上级汇报,系在其职责范围内放任违法行为的发生。

最终,证监会责令恒泰证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余安义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陈禕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张超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在证监会做出判决后,多名涉及的投资者将恒泰证券告上法庭,要求由恒泰证券补偿损失。从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结果来看,一审法院酌定,上诉的投资者应自担50%的损失,剩下50%由恒泰证券承担

但投资者对恒泰证券仅仅承担50%损失的判决结果并不满意。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三份文书,周某某、胡某某与郑某某因不服判决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如周某某就认为,其出借个人账户行为无过错,其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风险告知书应认定为无效,故其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应判令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恒泰证券则认为,自己并无过错,连50%都不应承担:恒泰证券认为,公司从未向周某某借用证券账户或资金,张超等人借用证券账户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代理或表见代理。即便张超等人的行为可归属于恒泰证券,因周某某在缔约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由其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损失各半承担与过错程度不符。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周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

而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一审法院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案涉账户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形成的资金损失由恒泰证券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并无不当。恒泰证券上诉主张张超等人借用证券账户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代理或表见代理,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酌定恒泰证券对案涉资金损失承担50%的赔付责任,理由分析合理且充分,其余两份裁判文书也类似。

值得一提的是,这不是恒泰证券第一次辩称无责。在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书中,恒泰证券就申诉,公司涉案行为的违规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给予恒泰证券、余安义行政处罚不符合证监会处理以往同类案件的执法惯例,申请免于处罚,但也被证监会予以驳回。

涉及多起案件 去年亏损超11亿元

而这并非恒泰证券唯一所涉及的诉讼案件。记者发现,裁判文书网中,2023年以来还有多份涉及恒泰证券的案件。

如2023年2月10日,裁判文书网还公开了一份有关恒泰证券与银河金汇合同纠纷一案的文件。根据该文件,恒泰证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申请再审,但该申请予以驳回。

该案件与庆汇租赁一期ABS有关,所涉及的除了银河金汇,还包括南京银行、金元顺安基金。

2015年10月,庆汇租赁公司与鸿元石化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显示,鸿元石化公司将其合法拥有所有权的租赁物转让给庆汇租赁公司,再由庆汇租赁公司出租给鸿元石化公司;租赁期限36个月,租赁本金为5亿元,年租赁利率为8.5%。

鸿元石化公司以其与中石油兰州分公司采购协议项下的应付账款提供质押担保。庆汇租赁公司则将上述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力及其附属担保权益转让给恒泰证券,由恒泰证券设立“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证券。

2015年12月,恒泰证券作为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出具《计划说明书》。2016年1月庆汇租赁一期ABS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后由于承租人鸿元石化公司出现风险事件,庆汇租赁一期ABS优先级本息未按时足额兑付,该项目提前终止,于是也就发生了诉讼事件。

根据一审法院认定,南京银行的投资本金损失为1亿元,收益损失为220.48万元;银河金汇本金损失6000万元,收益损失132.29万元;金元顺安基金投资本金损失为1.3亿元,收益损失为286.62万元。恒泰证券需赔偿上述机构认购本金和收益损失,共计2.96亿元。

而本次申请再审,恒泰证券认为,原审法院未能准确理解资产证券化业务交易结构及权责关系,错误解释了交易文件中的管理人义务与违约责任条款,通过扩大解释受托人义务、苛刻评价受托人履职行为,将承租人违约风险、承租人经营风险以及租赁资产集中度风险等本应由专业机构投资者承担的投资风险转嫁给作为资产管理人的恒泰证券公司承担,适用法律错误。银河金汇作为专业投资机构的投资风险不应转嫁给管理人。但最终,北京市高院驳回了恒泰证券的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在陷入多起诉讼的同时,恒泰证券业绩也出现大幅滑坡。2022年上半年,公司亏损高达3.55亿元。2月10日,恒泰证券公告指出,根据公司现时可得的资料及对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未经审计综合管理账目的初步评估,预期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1.59亿元。

此外,从2021年披露的分类评价结果来看,由于爆出多起大雷,当年恒泰证券的评级结果仅为CCC级。

不过,近期恒泰证券开始迎来重大变化。2月3日,根据证监会官网披露,于1月30日核准北京华融综合投资有限公司成为恒泰证券主要股东,核准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恒泰证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华融投资依法受让恒泰证券约5.7亿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21.8806%)无异议。股权问题靴子落地,恒泰证券迎来发展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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