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通过特邀调解员,以电话、微信等方式成功调解一宗当事人因酒后自行驾车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获得双方当事人好评。
醉驾摩托车 发生事故死亡
2019年10月5日,资先生应邀到董先生家中喝酒。酒局从下午17时许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3时许。此时,资先生已处于深度醉酒状态。酒后,资先生独自驾驶两轮摩托车离开。途中,资先生因醉酒神志不清、控制能力下降,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
经鉴定,资先生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221.68mg/100mL。事发后,资先生的家人多次与董先生协商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邀酒者被诉 要求赔偿44多万元
2020年2月24日,资先生的家人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董先生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4万余元。
2020年4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委托特邀调解员、虎门镇党委政法办综合组组长钮丽娟对该案进行组织调解。鉴于疫情期间,不方便组织双方现场沟通,且考虑到资先生家属情绪激动容易激化矛盾,调解员通过电话、微信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
董先生称,两人多年生意都有合作,酒局现场并未强迫喝酒,资先生回家前曾拒绝同桌人护送,且事发后双方曾私下沟通调解,相比之前说好的赔偿数额,起诉要求赔偿的44万多元翻了10多倍,无法接受。但资先生家人则坚持要求董先生承担三成责任。
巧用典型案例 以案说理促调解
与双方沟通后,调解员梳理出双方存在的争议焦点,并寻找突破口。通过参阅各地法院关于醉酒当事人因自身疏忽大意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典型案例,发现类似案例中同桌喝酒者一般只被判令承担责任10%,理由是醉酒者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饮酒过量和酒后驾车所导致的后果应该明知,但对其自身安全防护没有足够注意发生意外,故自身因素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调解员首先从董先生一方入手,让其理解对方失去亲人的痛苦与困难,并与其分析相似案件判决。同时,调解员也密切关注资先生家人的情况,了解到此前资先生家人与保险方已达成了赔偿协议,调解员于是提出了相应的赔偿建议方案。
经多次沟通,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4月10日,双方当事人来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就双方协商内容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董先生真诚向资先生的家人表示歉意,资先生的家人经调解员耐心调解后也对董先生表示理解,双方握手言和。
日前,董先生已按协议约定向资先生的家人足额支付赔偿款。
【记者】于羽佳
【通讯员】钟小欣 马思聪
【作者】 于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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