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2月8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90000元,约定期限一年,并当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付,原告因此诉至法院,形成本次诉讼。上述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原件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周某元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1年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息6%计算之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周某元向原告张某借款90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借贷关系明确,故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周某元偿还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该款自2021年2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息6%计算之利息,因该请求并未超出国家保护的最高利率标准,故该请求亦应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9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1年2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息6%计算之利息。
【微法简评】
本案属于有借条的民间借贷纠纷,那么没有借条、欠条,只有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凭证或现金给付时借贷关系是否能够成立呢?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即如果借款人有证据证明借款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或根本没有发生,则原告需要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已经成立及借款人没有按约定还钱的证据。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