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前调查是信贷管理的重要程序和环节,也是一个复杂繁琐的过程,贷前调查的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贷款决策的正确与否,所以切实做到严格把控信贷调查,才能规避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
一,搜集资料
1,接收、查看、分析受理岗移送的贷款资料
调查人员在接收到受理岗移交过来的贷款资料后,在进行实地调查之前应当分析、查看面谈笔录、借款申请表及借款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对借款人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规模、所处行业等做初步了解。
2,查询借款人征信,
通过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关联企业、法人代表及其配偶、股东等的信用记录,审查有无不良信用记录。这时需要注意的是,在查询客户的征信信息的时候,要在前期做好授权工作等。,
3,利用其他渠道对借款人做进一步的了解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调查人员可利用多种渠道去调查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常见的渠道有工商信息查询网站、被执行信息查询、利用搜索引擎等。想详细了解有哪些渠道可查看文章《资信调查,搜集客户资料渠道大汇总》。在这个阶段,搜集客户信息侧重在以下方面:客户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客户高管信息,客户面临的市场机构及挑战、本行对客户所处行业的信贷政策及以往同类型企业在本行的授信情况、客户所处行业的整体发展情况、客户在行业所处地位以及对行业影响的相关国家政策等。
二,初步分析并确定调查重点
1,对借款人进行初步分析
通过对客户信息的初步搜集,可以对客户进行初步分析,在了解的基础上概括出借款人的基本特征。
2,列明调查要点,撰写调查提纲,
根据对相关信息的初步分析和加工,确定调查的重点,一般包括:调研安排,访谈对象及需了解情况,生产现场重点核查内容,财务核查的重点内容、担保措施设计的沟通等。这需要调查人员对客户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和加工,分析提出需要客户明确的相关问题,确定调查重点;根据客户财报、项目可研报告,对有疑问的信息列出问题清单;根据“调查报告”所需要撰写的内容,结合搜集到的客户信息,将认为无法进行准确描述的信息,列出清单请客户回答。
在这一步要梳理制作客户可能的上下游客户关系图、可能的生产流程图,确定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以及预备的财务信息交叉检验方法。在这个基础上制作《调查准备表》和《贷前调查提纲》
贷前调查主要了解客户的总体情况、客户信贷需求、拟向客户推介的信贷产品等,列明提纲以保证现场调查的条理清晰、全面完整,避免遗漏。
3,基本状况核查,
(1)调查借款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性质、管理体制、法定地址、注册资金、成立时间、经营范围、职工人数等。调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年检情况。
(2)调查借款人信用和主要负责人品行状况
查询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通过对企业的负债、贷款卡、借款人概况、借款人大事和担保查询,了解企业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对外担保情况,查验贷款卡反映的融资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企业的承受能力等。
调查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品行和经营管理能力,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3)调查借款人近三年及报告期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
财务状况。查阅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对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进行详细的核实分析。
生产经营情况。企业规模、主营产品的产销情况、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和发展前景等。调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是否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重点调查分析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趋势等情况。
(4)调查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情况
重点对关联企业成员情况、借款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控股、参股)、关联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以及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
(5)调查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分析第一还款能力
调查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分析商品交易的必要性、分析还款
(6)调查分析本笔贷款带来的收入、存款、结算等综合效益
三,保证担保贷前调查
1、保证人的主体资格需合格
关于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担保法》并未作特别的限制,根据《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我们需要重点关注一些不能做保证人或做保证人受限的主体,根据《担保法》及《适用<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不能作为保证人实施保证行为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幼儿园。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4)未经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必须有总公司的授权,且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能否作保证人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1)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比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都不得充当保证人。这些机构的设立是以公益服务为目的,具有公益性和非盈利性,所以,这些机构不宜违背其设立的目的,参与到经济活动中为他人的债务作保证
那些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国家政策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这类组织不是以公益为目的设立的,许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进行一些经营活动,也有自己的经济收入。还有一些事业单位实现企业化管理,实行自负盈亏。它们具有从事保证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充当保证人。因此,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为有效。
2、分析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保证人作为第二还款
3、了解保证人的信誉
保证担保也被称作信用担保,保证人以自己的信誉及名下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保证人到期代偿主要取决于其有代偿的意愿和代偿的能力两个要素。信贷机构除审查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外,还要对保证人的信誉进行调查和了解。信贷机构可通过交流和外部走访等方式调查了解保证人的信誉状况。
4、综合分析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制约”能力
设置保证人可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时,保证人作为第二还款
信贷机构在对保证担保进行评估时,要注意了解保证人与借款人的关系,要弄清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个中原因,从实践中来看,保证人的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大体分为以下几种:纯商业(担保公司与借款人)、关联企业、企业互保、上下游客户、亲友等。
5、要注意保证担保的方式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担保法第十七条对一般保证做出了明确约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信贷机构而言,选择连带保证担保对信贷机构较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