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网络信息科技上海分公司】诉称:
被告金某系你我贷平台实名注册用户,会员名为nwd7pn4ylq。被告通过你我贷平台与你我贷用户(提供贷款方)、你我贷公司及深圳某担保公司达成《借款协议》及《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并于2019年7月14日从上述你我贷用户处借得27,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0.8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
若被告逾期未足额还款,则视为逾期还款,应向出借人支付逾期还款罚息;被告逾期还款满45个自然日的,出借人有权解除协议,并授权你我贷公司通知被告。同时还约定,授权深圳某担保公司为被告的前述借款提供贷后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提醒、贷后催收等,则被告应按约向深圳某担保公司支付贷后服务费。
被告现已通过你我贷平台取得借款且逾期还款满45个自然日,出借人根据约定宣告解除协议并借款提前到期。另依据《借款协议》关于债权转让及《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关于债权追索的约定,出借人、深圳某担保公司将上述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贷后服务费等)转让给原告,原告受让取得债权,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款项,故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未还本金22,846.9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22,846.99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0%计);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45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金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查明】:
被告为你我贷平台注册用户,账户名nwd7pn4ylq。2019年7月14日,被告作为借款人(乙方)通过你我贷平台与你我贷公司(丙方)及账户名为nwd2ltxcw等用户(甲方)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27,000元,年利率为10.80%,借期12个月,自乙方在你我贷平台存管银行开立的存管交易账户收到借款本金之次日起算,月偿还本息2,383.79元。
乙方存管交易账户收到借款本金即视为乙方收到借款本金,也即甲方出借成功,协议正式生效,并自次日起计息。若乙方在任一还款日未足额还款(包括当期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应付款项),则视为逾期还款。乙方自应还款之次日起按照下述计算方式向甲方支付罚息,罚息=逾期借款本金×逾期天数×0.16%。在乙方发生逾期情形时,出借人授权你我贷平台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代表出借人进行催收。如乙方任何一期应还款项逾期满45个自然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应付款项提前到期。
同日,被告作为借款人(甲方),案外人深圳某担保公司(乙方)作为贷后管理服务方及案外人你我贷公司(丙方)作为平台方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丙方为甲方的借款提供信用评审、信用查询服务等服务,为此甲方应向丙方支付平台服务费2,322元,按照借款本金总额的8.60%计算。甲方通过丙方的审查,并与丙方推荐的出借人签订《借款协议》后,甲方应向丙方支付平台服务费。
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的借款提供贷后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提醒、贷后催收等,为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贷后服务费1,890元,按照借款本金总额的7%计算。在债权人权益受到实质损害超50个自然日的,本协议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乙方权益和丙方权益)无偿且无条件自动转让给丙方认可的第三方,该第三方追索实现的相应债权款项在扣除为实现债权支付的相关费用后,由丙方指令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剩余款项划转至相应债权人。
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本协议约定的相关费用。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致使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同日,借款人平台账户收到借款本金27,000元并已将27,000元通过你我贷平台提现成功。
2020年1月12日,因被告逾期还款超过《借款协议》约定的50个自然日,出借人、深圳某担保公司、你我贷公司均同意将其《借款协议》《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项下债权转让给你我贷公司认可的第三方即某网络信息科技上海分公司(本案原告),并授权你我贷公司通知了被告。原告因此有权向被告追索其未付本金并按照你我贷公司、出借人、深圳某担保公司及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里约定的标准向被告收取利息、罚息、贷后服务费及逾期违约金等费用。截止2020年11月23日,被告仅归还部分款项合计4,813.79元,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2020年3月16日,原告与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委托该所代理原、被告之间纠纷的诉讼等,律师费为450元,原告依约向该所支付了全额律师费。
审理中,考虑到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可要求被告支付的利息应自被告收到借款本金次日起计收,逾期还款罚息自被告应还款届满次日计收,合计已超过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0%。另被告已归还部分款项,故原告自愿调整为以被告通过你我贷平台账户上提取的款项扣除被告已归还本金及其他费用综合超过年利率15.40%的部分后为借款本金,并以此为本金按年利率15.40%向被告主张自应还款届满次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人民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作为借款人、与出借人以及案外人深圳某担保公司等均系在互联网环境下,通过你我贷平台达成的《借款协议》与《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被告通过你我贷平台申请借款、注册账号、上传个人信息等操作可有效表达自己真实意思,故应当认定《借款协议》《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在被告成功借款后,因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案外人你我贷公司、深圳某担保公司根据协议约定享有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贷后服务费、罚息及逾期违约金等费用的权利。现原告又通过债权转让及受让行为获得前述债权所有权利,债权转让及受让行为真实有效,且已通知被告,故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未归还的本金、利息、贷后服务费、罚息及逾期违约金等费用。原告以被告通过你我贷平台账户上提取的款项扣除被告已归还的本金及其他费用综合超过年利率15.40%部分后22,846.99元为借款本金,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除借款本金外,被告主张以上述借款本金为基数,将利息、逾期还款罚息一并按年利率15.40%标准主张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向被告主张律师费用,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等权利,依法缺席判决。
【判决结果】:
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网络信息科技上海分公司借款本金22,846.99元;
二、被告金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网络信息科技上海分公司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22,846.99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0%计算);
三、被告金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网络信息科技上海分公司律师费450元。
案件受理费371.1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85.59元,由被告金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