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同事网贷借钱
竟留了我的电话号码
催债的每天给我打两通电话
我快烦死了
这不是坑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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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很早以前的同事,到处网贷借钱,留了我的电话号,催债的不停打我电话。现在更过分,他父母电话都留我的,每天两通电话不厌其烦,有什么好办法能够阻止这一行为?借贷这种乱填别人电话号不是害人吗?完全没有核实?对我以后会有什么影响吗?
A1:
你可以先通过手机设置阻止垃圾来电,如果你前同事继续对外散布你的手机号码,或者网贷平台仍持续给你打电话,你可以收集证据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你的手机号码属于个人隐私,根据我国《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你前同事未经你同意,在多个网贷平台借款时提供你的手机号码,构成对你隐私权的侵犯。如果你能和前同事取得联系,你可以要求他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如果无法联系上该同事,你可以把你的电话号码被他人冒用的情况及时告知网贷平台的出借人,网贷平台如果仍频繁给你打电话,持续对你进行骚扰或者威胁恐吓,相关行为人的做法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被处以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
在与前同事或网贷平台沟通过程中,你要注意保留好通话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针对前同事和网贷平台的行为,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救济,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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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我在当地商场内的超市购买了一瓶饮料,第二天喝的时候发现饮料已过期近十天,我拨打小票上的服务热线反馈后,超市饮料柜组的工作人员加我微信,说转给我3元的饮料钱,让我把小票撕毁或作废,我是否可以拒绝她的提议,是否能要求超市对我进行赔偿?我该保留哪些证据避免超市倒打一耙?如何合理维权?
A2:
你可以保留好购物小票以及过期饮料的实物,要求超市把购买饮料的钱退还给你,并给予你1000元人民币的赔偿。
超市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所售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你在超市购买饮料时,该饮料已过保质期近十天,超市的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照一千元进行赔偿。
在具体维权时,你需要将购买过期饮料时的购物小票以及过期饮料的实物保留好作为证据。在维权途径上,你可以先与超市进行协商,向超市提出你的赔偿要求;如协商不成,你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由其受理后进行调解。除此之外,你也可以向超市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上述相关证据,请求法院判决超市对你进行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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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我在1995年和老婆结婚,登记时用她姐姐的户口领的证,在1996年我们生了一个女儿。2002年她回娘家,一去不复返,我去找过,她就是不回来,她重新嫁人了,又生了一男一女,请问我该怎么办才能使这件事得到妥善解决呢?
A3:
你老婆1995年冒用她姐姐的身份与你办理结婚登记,你们之间并未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你无法要求她履行配偶法律上应尽的义务。她重新嫁人时,如果正常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该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随意干涉。
在婚姻登记层面,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们国家不再认可事实婚姻,即使你和你老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成立的依然是同居关系 。因此,如果想让双方的夫妻关系得到法律的保护,一定要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男女双方办理婚姻登记时,要使用本人的身份证件,你老婆当年冒用姐姐的身份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应当被处以罚款或拘留的行政处罚。
目前,你老婆已与他人组建了家庭并育有一男一女,并且你们的孩子也已成年,所以,如果她确实没有与你复合之意,建议你们友好分开。她2002年离家时如果你们有未分割的财产或者她离开后因抚养孩子产生未偿还的债务,可以协商要求她共同承担。另外,你和她姐姐在婚姻登记机关的档案中依然是夫妻关系,她姐姐可以以身份被冒用为由,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撤销和你的婚姻登记。出于方便问题解决的角度考虑,如果你们双方同意,也可以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来结束你们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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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员工入职后,公司曾要求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员工以不想签、不用签等理由为借口,拒绝签劳动合同。后来由于公司经营方式调整,对该员工进行调岗安排,随后该员工申请自动离职。离职后,他以公司未在工作期间为其购买社保为由,要求公司补偿工作期间的社保费用,并且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补偿双倍工资。这合理吗?
A4:
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员工在入职后拒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有权在一个月内解聘该员工,如继续聘用,则要承担未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公司书面通知后,员工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此时,公司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只需依法向员工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但是,根据你的描述,员工在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公司并未依法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聘用该员工,那么此时,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每月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1个月 。
公司与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在未依法缴纳的情况下,员工有权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要求公司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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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我是饭店的一名员工,要向单位提出离职。我是12月9号交的辞职报告书,部门经理批到12月15号,但在这期间经理也辞职了,所以我在15号办离职时人力资源不给我办,理由是经理辞职了,签的字无效了。我强行走了,他们扣我13天的工资,还不给解除社保,现在下一个单位交不进去。我该怎么办?
A5:
前任经理批准你离职的行为对饭店具有约束力,饭店应配合你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为你开具离职证明以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经理批准你离职是在正常履行职务,虽然在你离职之前他就已经离职,但这并不影响该批准行为的效力。你与饭店的劳动关系于12月15日解除,饭店应当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为你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你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饭店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克扣你的工资,除把欠你的工资补足外,还应按拖欠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对于饭店克扣你工资以及不及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的行为,建议你收集好相应的证据,如劳动合同、辞职申请书、经理签字的审批单、饭店管理制度、证人证言等,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感谢值班律师:
董海锋(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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