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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热点头条:公司有借贷纠纷有什么影响,公司借款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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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一案怎么办】之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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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

两个老板互相很熟悉,一方因所经营的公司现金周转困难向另一方借款,双方各以本公司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间无须支付利息,这种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答:

非金融企业之间因流动资金临时性的借款,且不以谋取利息为目的,应认定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予以保护。《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二章专门规定了“借款合同”也没有禁止企业间签订借款合同的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二)项规定的几种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情形——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从反向解读出可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当然也包括公司等企业借贷的情况,只有在借来的资金又转贷的情况下才无效,那么不转贷的借贷合同自然就有效。

其实,从偿还能力上讲企业毕竟一般优于自然人,赚钱能力也一般强于自然人,而且企业不仅有资产还有的拥有知识产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最重要的是企业以诚信为基石,企业之间互相借贷违约或欺诈的可能性一般较小。

当然,企业间的借贷最好要履行一定的程序,比如股东会的决议通过授权、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公对公走账等形式要予以重视;还可以设置抵押等措施保障还款。

最后,结合以上分析的结论是:

企业间的民间借贷限制已经不存在,并不违法。

刘普律师——上海兰迪(石家庄)律师事务所-筹

2005年开始执业,擅长房地产、物业公司的非诉法律业务,业务领域包括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物业全流程法律业务,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劳动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对法律关系要件把握精准、开庭控场辨论能力强,法律文书写作和法律培训技能娴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