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临沂3月14日讯(记者 王艳彩)购买二手房,中介却让缴纳四千多的评估费!这评估费是符合规定应当缴纳,还是中介擅自抬价故意多收?近日,大众网报道此事后,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杨瑞律师认为,房产评估费的收费随意性比较大,双方最好在协议中明确收费条款才能有效避免纠纷。
近日,大众网记者报道了临沂市民张女士去年通过鲁盟地产购买了锦园大厦的一套总价50万元的二手房,中介却让缴纳了一笔4675元的评估费的事。张女士认为,房屋评估她完全可以自己找评估公司去做,评估费也就400元左右,前后差距为何会如此之大?
11日上午,张女士又致电大众网记者,当时买房的中介庄女士电话至今未打通,鲁盟地产至今也没有人联系过她,房子已经买了半年多了,因为评估费双方一直没有解决好,她至今无法去结账。
大众网记者在张女士提供的协议上看到,补充条款里注明该房的测绘、评估、过户、贷款手续由丙方协助办理。令张女士不满意的是,作为鲁盟地产的中介,签协议之前中介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协议上注明的是房屋评估由丙方协助办理,而不是委托丙方帮其办理。
对此,鲁盟地产称,张女士儿子亲手将钱交给了评估公司,而不是鲁盟地产,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房产评估费标准为千分之五,张女士所交的4675元评估费也是符合国家规定的。那么,这笔钱该由购房者承担吗?其评估收费执行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针对这一问题,大众网记者采访了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杨瑞律师。杨瑞律师认为:根据二手房交易流程,在交易中房屋评估一般出现在计税和贷款环节,其主要目的是为征税和放贷提供依据。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费的承担一般可有买卖双方商定,房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房产评估服务协议》,具体收费标准以政府指导价为参考,实行市场调节浮动价。评估机构在取得委托人同意后,应在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并经委托人签字确认,据此操作可避免以上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