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该条明确了个人合伙的实质内涵为全体合伙人既要共享利益,也要共担风险,如全体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部分合伙人出资后不参与合伙经营,也不承担任何亏损,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固定的投资回报,则全体合伙人的约定是否有效呢?全体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该如何认定呢?
本案例中,法院认为:原告虽是基于其与两被告签订的投资协议书而向被告转账20万元,但该协议中的实质内容:1、原告仅有查询资金操作及投资操作情况的权利,并无投资决策权;2、投资协议明确约定原告不承担任何亏损,而是根据合伙的年营业额可获相应收益;3、三方已明确约定原告不承担营业风险。显然原告与合伙人应共担风险的身份相悖,原告的出资更符合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界定。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特此推荐。
一、裁判观点:
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投资协议书》中关于原告投资1年、两被告补偿8万元的约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原告支付的投资款即借款本金,补偿款即为约定的借期内利息,投资期限即为借款期限。
二、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8月16日,王加伟(甲方)、徐铎(乙方)与冷冰(丙方)签订投资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出资50万元整占百分比45%、乙方出资30万元整占百分比30%,丙方出资25万元整占百分比25%,共同获取收益;投资资金由甲方管理,投资操作由甲方实行,乙方、丙方有权查询资金操作及投资操作情况,但不得干涉投资操作,甲、乙、丙三方不得泄漏操作情况,不得随意抽撤资金,不允许自行进行投资操作,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结算方式为每月对帐一次,计算收益情况,净收益有盈利时由三方按比例分配(甲方45%,乙方30%、丙方25%);丙方投入甲、乙方的投资资金,丙方不得在一年内随意抽撤资金,如有抽撤资金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责所有损失,甲、乙方年营业额未超过200万元整,丙方可撤资20万元整,甲、乙方向丙方补偿8万元整,甲、乙双方年营业额超过200万整按25%结算。丙方不承担亏损,由甲、乙双方承担;甲、乙、丙三方协议以一年为期限2017年8月9日至2018年8月9日等。
2017年8月17日,冷冰向王加伟转账支付20万元。
2017年9月25日,冷冰及王加伟签字认可《2017年8月17日冷冰入账以后店铺支出情况》一份,载明2017年8月17日至9月25日的店铺支出明细,其中“9月24日统计,前后徐铎一共预支6,000元……2017年9月25日以后的财务由徐铎负责记账。”徐铎就预支的该6,000元用于购置家具、店铺叫车、住宿等。
一审又查明,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加伟与被告徐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王加伟向该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王加伟、徐铎签订的《投资协议书》有效;2.判令徐铎按照协议履行30万元的出资义务。该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2018)湘0681民初470号民事判决:驳回王加伟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王加伟、徐铎均确认,就该案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原告冷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加伟、徐铎归还冷冰本金20万元;2.判令王加伟、徐铎支付冷冰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
三、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裁判结果
一审:一、被告王加伟、徐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冷冰借款本金20万元;
二、被告王加伟、徐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冷冰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付)。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