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两起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上诉案件,共有20人获刑。
案件一
2017年年初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康某娟等11人依托欧蜜雅公司和赢和金服公司,假借“零用贷”、“信用贷”等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朱某等107名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安排外访人员上门拍照核实被害人的实际住址,放款时扣除平台费、服务费、首期利息等各项费用,并要求被害人书写虚假收条制造虚假给付事实。被害人不持有借款手续,所有借款手续仅有一份,且由康某娟保存。一旦被害人出现逾期,则采取多次滋扰、恐吓他人等非法手段,对被害人及其亲友进行催收并收取逾期费和上门费;肆意规定被害人到其他小贷公司借款等“违约”情形,则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则将被害人带至其他小贷公司“转单平账”、“以贷还贷”。该犯罪集团以上述“套路”方式,共诈骗他人财物100余万元。案经铜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康某娟纠集多人,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实施暴力讨债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康某娟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遂依法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对康某娟等四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对谈某等七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到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不等刑法。一审宣判后,康某娟等7人提起上诉。
案件二
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袁某刚纠集多人,以所谓的“车好贷公司”或“车立贷公司”名义,在没有任何贷款资质的情况下,开展所谓的“一开”“二开”借款业务(即车主借款时将汽车交给“公司”装上GPS并留下一把车钥匙即可开车离开)。以手续简单、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急需资金的车主办理抵押借款,以所谓的“行规”为借口,然后以所谓的“保证金”“服务费”“上门费”“GPS押金”“首期利息”等名目扣除相应的资金,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在其单方持有的一套债务虚高、违约责任严苛的借款合同、汽车质(抵)押合同等格式合同签字。该套事先设计的合同含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内容,包括借款利息为月息三分,被害人须按照合同上虚高本息每十天为一期等额还款,被害人不得提前还款、不得超出还款时日(16:00)还款等,否则承担保证金被没收、抵押车辆及车内财物被拖走、支付高额违约金与拖车费、逾期每日须承担借款总额的5%滞纳金、逾期三日出借人有权占有抵押物并予以处置等内容。被害人签字借款后,袁某刚、张某等人单方认定被害人违约,未经提示、通知,将被害人车辆偷偷开走,然后与被害人联系,以扣车、对被扣车辆予以处置相威胁,强行要求被害人立即按借款合同偿还全部债务,谋取所谓的“保证金”“ GPS押金”以及虚增本息,并以交纳“拖车费”“违约金”等名义向被害人索取高额赎车费。通过上述“套路”,张某、袁某刚等九名被告人共骗取被害人虚增的债务268,551元;通过拖车、扣车等相威胁,强行要求八名被害人支付所谓的“拖车费”“违约金”等费用103,510元。案经铜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袁某刚等人多次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活动和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形成以袁某刚、张某为首要分子恶势力犯罪集团,遂依法对袁某刚、张某等四名被告人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对叶某等五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到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不等刑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等5人不服,提起上诉。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铜陵法院共受理一审黑恶势力犯罪案件30件,审结16件,判处罪犯112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8人,判处财产刑279.7万元,向相关机关移送“保护伞”线索和黑恶势力犯罪线索75条,发出司法建议书19份,收到反馈15份。该两起案件的终审宣判,充分彰显了铜陵中院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决心和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的信心,对黑恶势力犯罪形成有力震慑,进一步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铜陵中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不断提高黑恶犯罪审判工作质效,大力推进“打网破伞”“打财断血”,深入参与社会治理,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更大成效。